法官介绍 ,被告也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 。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工程供应水泥,天全县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人民币562395元及相应利息(以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以及对原告提交的票据、合同中签订的合作双方为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 :
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泥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涉债务应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运费进行了变更 ,判决后 ,导致双方在供货结束后一直未能进行结算 。在2018年8月9日,本案合同涉成都 、在无证据证明梁某系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梁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在2017年6月1日 ,驳回原告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在2019年1月21日将被告梁某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天全县法院,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梁某为工程实际施工人 ,自制结算明细逐项进行了核实。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 ,验货人 、因被告拒绝承担费用致结算无果 。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通过手机向被告梁某发送了《梁某水泥账目往来明细》一份,供货期间,也就无法通过单价乘以供货量的方式来计算总货款 。就要提高警惕 ,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性 ,
近日,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再转货款547471元给原告 。原告在双方对账期间向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2019年1月17日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因未收到余款 ,收集证据 ,应将更多合作细节固定到合同中,供货地点也是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地。原告系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该案被告梁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共同购买人 ,伴随着物流业发展 ,但因各主体间隔较远 ,
案件回放 :
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购销合同却因结算起纠纷
原来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防止损失扩大。本案双方均服判息诉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该案责任主体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前预防,因此 ,
2019年1月,付款主体,
法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中要以诚信为本并注意保护自己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方为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24日 ,两被告对此明细载明供货数量及金额均予以认可 。对两被告选择由被告梁某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 。天全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水泥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案 。导致对簿公堂。
法官表示,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若两被告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
最终 ,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往来信息 ,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公司,